返回宁夏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银川市贺兰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宁夏商务厅 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07-09-11 15:56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文件

宁商(屠)发[2007]411号

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商务部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自治区商务厅制定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日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精神和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根据《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和商务部关于《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如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07年12月底前,全区县级以上城区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 2007年10月31日前,市、县(区)均要按照商务部要求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畜禽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2007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商务厅与五市商务局,五市商务局与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专项整治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实现私屠滥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2007年9月30日前,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区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和总结全区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向国家商务部、自治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资料。五市商务局:负责在本市所辖县(区)内组织贯彻国务院、国家商务部、自治区政府和商务厅有关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本市及所辖县(区)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本市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本市及所辖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县(区)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加强对本县(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要对本县(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通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并予以整改。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完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检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商务厅成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黑良杰厅长任组长,王法正副厅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商务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处长蔡永宁、市场运行处处长李军、市场体系建设处处长孟宪栋、政策法规处处长陈志伟、畜禽定点屠宰办公室副主任金光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畜禽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任务:一是负责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组织召开会议,编辑上报有关信息;负责与有关媒体沟通,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负责督办和检查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调查处理举报信息和大案要案;组织分析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相关统计信息。三是负责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法规支持。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也应成立领导小组,将《方案》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人。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五市商务局和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打击私屠滥宰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联合公安、农业、卫生、工商等部门,对城乡结合部的私宰窝点、私屠滥宰重点地区以及其他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要进行重点整治。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落实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100%。不能以罚代管,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依法严惩,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私屠滥宰行为。
    (三)全面检查,加强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屠宰厂(点)设置情况。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对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情况进行排查,按照人口、消费量、屠宰能力、运输半径等指标综合考虑设置的合理性。对设点过多、过滥的地区,要进行调整;没有条件设点的乡镇,要安排县城定点屠宰企业提供配送服务,保证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合格肉品覆盖95%以上的乡镇。
    2、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全面检查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鲜、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是否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3、检查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生猪进厂检查验收制度和肉品销售台账管理制度;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4、检查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检查。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依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不符合《设置规划》要求的;
    3)在屠宰厂内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
    4)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5)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生产、经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应当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自治区商务厅举报电话:0951-5051697,联系人:金光普,汤杰,孔子劼。商务部网站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档案,开设生猪屠宰专项整治栏目,接受社会各界的评议和监督。
    四、工作进程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4日至9月15日)
    1、9月4日组织参加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总体部署;
    2、9月10日前商务厅制定下发《全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9月12日召开全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动员会,与五市商务局签订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联系人,并报商务部。各市县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上报商务厅;
    4、9月15日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落实经费,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2007年10月2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商务厅制定的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整治重点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现场督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集中整改阶段(10月20日至11月30日)
    2007年10月31日前,各市县要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
    2007年11月30日前,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完成整改工作,进入总结验收阶段。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每周三下午15:00前,按照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将猪肉质量安全执法情况、屠宰企业检查、整治情况和肉品品质检查情况报自治区商务厅。商务厅在每周四15:00前,通过设在商务部市场运行司子站上的“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信息网”(zrzxscyxs.mofcom.gov.cn)将汇总情况上报商务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如实填报各项数据。商务厅将及时公布检查结果,并组织督查组随时进行监督复查。对徇私舞弊、提供虚假数据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根据《特别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
    2007年12月1日-5日,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
    2007年12月6日-15日,商务厅组织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检查和验收。
    2007年12月20日前,各地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在此期间,商务厅将组织专门人员,随机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重点企业和重点地区组织专门督查。


附件:1. 生猪屠宰专项执法情况和屠宰企业检查情况汇总表
        2.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检查表

                               (畜禽定点屠宰办)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宁夏商务厅          联系人:于海青 电话:0951-6027901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国 华 电话:010-51651200-60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