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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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9-26 09:31 文章来源:宁夏商务编辑部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
金融是新农村建设投入中的重要力量。但是,在当前我区的新农村建设中,金融系统对新农村建设的服务与需求之间还存在有相当差距,金融资金的供给与新农村建设的需求仍不相适应,农村融资难、贷款难问题依然十分严重,远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力度,加快宁夏新农村建设步伐,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扩大资金来源,增加新农村建设的信贷资金供给。在目前财政不可能包办新农村建设资金的情况下,首先,建议金融系统应在实行统一货币政策的前提下,研究制定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政策,建立合理的农村信贷资金供给体制,增加农村信贷资金总量;其次,建议政府对提供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金融机构给予财政直补;第三,自治区农村金融机构应在金融政策的许可下,减少上存资金,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第四,建议政府应建立信贷投入的财政激励机制,鼓励农村金融机构每年将吸收的资金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新农村建设。
2、创新农村金融产品供给,拓展农村金融服务领域。首先,要完善传统的信贷业务,增加服务方式;其次,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第三,积极拓展小额信贷发展空间,提高农村金融的整体服务水平。
3、加强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支持。(1)加强农村信用社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对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将商业化经营与服务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准市场定位,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努力搞好、搞活小企业融资,创新服务手段和业务品种,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不断拓展业务空间。(2)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金融服务和资金投入。首先,各商业银行要根据市场需要,实行更大范围的利率浮动,推动商业性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其次,各商业银行要创新企业、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简化服务条款,使金融服务更加贴近农民。第三,商业银行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使基层支行拥有一定的信贷自主权。第四,建议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及县以下机构的支农义务,并规定其吸收存款要按一定比例投放到新农村建设中去,从总量上保证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3)完善政策性银行的金融服务,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其政策性金融机构功能,强化政策性金融支农作用,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农村。同时,建议央行将目前由农业银行代理的政策性金融业务重新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服务。此外,国家开发银行也要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加大对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4)充分发挥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和服务优势,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首先,应在所有的储蓄网点开办存贷业务。其次,应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吸收的存款全额用于农村的再贷款。同时,还要制定政策促使邮政储蓄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参与竞争。
4、加快农业保险改革步伐,努力支持新农村建设。政府应考虑建立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合作保险起主要作用,政府财政补贴作为支持,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农业保险与灾害救济相结合的风险分担的农业风险管理体制。第一,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第二,大力发展农业合作保险。第三,改革商业保险经营体制。坚持“低保障,低保额,低保费”的原则,拓宽保险承保面,增强农民投保的积极性。第四,积极开拓保险新业务。第五,政府对参与商业保险的农民给予补贴。第六,建立贷款担保公司,发展农业生产保险业务。
5、创新新农村建设中的非正式(农村民间金融)金融投入。为了充分调动农村民间金融投入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间金融资本的融资行为,国家要制定政策允许农村民间金融由地下转到地上,在一定的秩序框架内运作,并将其置于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之下,使其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第一,努力营造有利于农村民间金融投入新农村建设的宽松的投资环境,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尽快出台鼓励自治区农村民间金融投入新农村建设的优惠政策。同时,积极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将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急需发展的产业中去。第二,确立农村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使农村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平等和公开的基础上形成有序竞争,满足新农村建设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第三,采用疏导与堵截并用的办法,激活民间资金。鼓励农村私人资本参股商业金融机构,引导各种“储金会”、“基金会”转为合作金融组织,积极稳妥地重新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第四,对农村民间借贷和各种合会进行合法化和规范。一方面,通过制度创新,将那些已有一定规模、机构比较完善、运营和管理比较规范并在国家监管之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成为互助性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或称借贷合作社);另一方面,应对民间金融进行规范化,规范借贷协议,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建立必要的资金借贷登记,使金融监管当局能准确地掌握农村民间借贷活动,便于进行宏观调控。第五,在商业银行法的框架下,探索组建并推进农村民间资本组建的农村区域性小型或微型商业性金融组织。同时,为了保证整个金融体制的稳定,还必须要建立农村民间金融的有效退出机制。第六,在国家金融政策的规范下,开放农村民间金融市场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缓急程度、借款的时间长短确定不同贷款对象的风险和收益差别,自行设定贷款利率,充分发挥利率的资金配置作用。第七,将农村民间金融纳入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依法监管其经营活动。
6、努力建设农村信用环境,为农村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保障。第一,建设由地方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三位一体共同推进的农村信用机制。第二,创建农村信用的社会综合治理机制。第三,各级政府要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强化农民的诚信意识。第四,努力营造良好的支农政策环境。第五,培育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道德规范。第六,建立信用奖励引导机制。第七,建立农村信用失信约束惩罚机制。第八,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第九,建设和完善农村信用的法律环境,保护各种金融组织进行金融创新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张庆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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